契税,作为我国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重要税费,自2004年实施以来,一直备受关注。契税在购房成本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关于契税征收与装修款的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契税征收的相关规定出发,探讨装修款是否应计入契税的征收范围。
一、契税征收的基本规定
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方征收的一种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买卖合同所载明的成交价格。在实际操作中,契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房屋买卖:购买方在购买房屋时,需要缴纳契税。
2. 房屋赠与:赠与方将房屋赠与他人时,受赠方需要缴纳契税。
3. 房屋交换:房屋交换双方在交换房屋时,均需缴纳契税。
二、装修款是否计入契税征收范围
关于装修款是否计入契税征收范围,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1. 认为装修款应计入契税征收范围
部分观点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中所载明的成交价格应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以及装修价值。因此,装修款也应计入契税的征收范围。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
(1)装修款是房屋交易的一部分,对房屋的价值产生影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而装修款属于房屋交易的一部分。
(3)从公平性原则出发,房屋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装修款已经作为房屋价值的组成部分,因此应计入契税征收范围。
2. 认为装修款不应计入契税征收范围
部分观点认为,装修款不应计入契税征收范围。其主要理由如下:
(1)装修款与房屋本身的价值是两个独立的范畴,装修款不计入契税征收范围,有利于明确房屋本身的价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而装修款不属于房屋本身的成交价格。
(3)从实际操作来看,装修款计入契税征收范围会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增加税收负担。
三、权威资料的引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7号)第二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所载明的成交价格,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以及因房屋买卖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关于装修款是否计入契税征收范围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从公平性和合理性的角度出发,建议在今后修订契税相关法规时,明确装修款是否计入契税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秩序,减轻纳税人负担。